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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次数:1089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政〔2018〕7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5月23日


皖南医学院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7〕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都要进行课程结束考核。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组织与领导、考务工作、考试命题、制卷与保管、监考与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与发布、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校的本专科考试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考试前,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考试工作会议,明确考试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学院分别召集教师、学生召开考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

第六条 校领导、教务处人员及教学督导组成员负责在考试期间巡视考场、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课程授课计划在授课结束前2周告知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命题。课程结束考试应提前2周、补考应提前1周将考试科目、考试名单、考场与考核时间安排通知各学院。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1-2周内进行。课程所在学院将试卷报教务处印刷。课程所在学院应安排不少于两人负责试卷领取、装订、入袋、保存、分发、收回等环节。

第八条 所有课程的考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由课程所在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所有考试均须安排监考,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安排。监考人员原则上要求从我校专兼职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中选派。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缺席,如因事不能到场,由课程所在学院考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调换。不允许委派学生(含研究生)监考。

第十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考核时间为60分钟。

第十一条 补(缓)考要求与课程考试要求相同。期初补(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个学期第2-3周课余时间进行,毕业前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第2学期第11-12周进行,毕业后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后第3-4周进行。补(缓)考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并提前将补(缓)考学生名单、考试科目通知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考生本人。补(缓)考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实验考试、实践考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采用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大纲中进行明确。考核方式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实需要调整的,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皖南医学院关于学业成绩形成性评价的暂行办法》(教务〔2017〕14号)开展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业成绩评价,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均应拟定难度、题量、题型相当的A、B两套试卷,供考试及补(缓)考使用,并附命题方案、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重复率不超过30%,试卷题型原则上要求三种或三种以上。不同或相同专业的同一课程,因学时不同或教学大纲不同须分别命题。试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

第十四条 命题须按教务处提供的样卷格式,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题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有利于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试题。辅导、答疑时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均应实行教考分离。已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前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进行命题;尚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依据教学大纲命题,同时抓紧建设和不断完善试题库。

第十七条 试卷命题人将试卷初审后交教研室主任复审,教研室主任复审后由教研室秘书汇总交学院秘书,学院秘书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试卷内容出现问题(如:试题内容错误、试题数目不正确、分值错误、出现答案等),由试卷命题人和教研室主任负责;试卷格式出现问题(如:试卷标题、年级专业、课程名称、装订线、页码、得分框等不规范或错误),由试卷命题人、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秘书负责。

第六章 制卷与保管

第十九条 学院秘书应提前7个工作日,按样卷格式将试卷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核对纸质版试卷的试卷标题、年级专业、课程名称无误后印刷试卷。试卷电子版教务处留档。学院要确保试卷电子版和纸质版一致。

第二十条 试卷的制作过程,从拟出试卷、印刷试卷、保管试卷到分发试卷的过程都要严格保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或接触试卷。印刷完毕,必须将底板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由教务处文印室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等工作。学院秘书、教研室秘书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等工作,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标题、年级专业、课程名称、试卷页码、装订线、印制质量等,如有问题应立即向文印室反馈。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内容泄露等情况,将追究其责任。评阅后的试卷由教研室存档,按学生班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分班装订成册。试卷册应包括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表、考场情况记录表、样卷、命题方案、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试卷、答题卡(答题卷)等。试卷册要登记、封存,存期至本届学生毕业后半年。存期已满的试卷册由教研室填写《皖南医学院试卷册销毁登记表》,报学院同意后销毁。

第七章 考场规则及违纪和作弊认定

第二十二条 皖南医学院考场规则

1.考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座。考生应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查,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2.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考场、考务办公室的清理、卫生、设备设施保障等工作。考生在考试前再次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查看课桌、墙壁等处,若发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公式等,应在考前向监考人员提出。

3.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存储设备等物品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在试卷发放前放至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若带入考场必须关机)。不允许考生自备草稿纸。上机考试时考生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存储设备、不得擅自上网或更改计算机配置。

4.考生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答卷。考生答卷前,应先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不得在其他位置做任何标记。考生应核对所考科目试卷页码等有无错误,如发现印刷问题或试卷分发错误等情况,经举手得到允许后报告监考人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5.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答题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如发现试卷等与人数不符时,要立即查清原因,再让考生退场。

6.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记为旷考。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7.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

8.学生因病(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提交经审批通过的《皖南医学院缓免考申请表》。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学生因事一般不予办理缓考。课程考核缓考者须参加期初补考;期初补考缓考者只能参加该门课程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未关机并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证明考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说话、与别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6.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7.闭卷考试过程中,被查出携带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8.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者;

9.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者;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2.抄袭桌面、墙壁等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3.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4.使用通讯工具、存储设备等作弊或作弊未遂者;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6.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者;

8.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实者;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12.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或答案者;

13.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若出现考试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在违纪记录中签字并离开考场;若出现考试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考生在作弊记录中签字并离开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报教务处。如违纪、作弊考生拒绝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签字,监考人员应立即通知巡考人员。

2.教务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应款项或相近款项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作弊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校政〔2017〕100号)将违纪、作弊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八章 监考职责与巡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保持严明的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证。

2.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取时要仔细检查试卷科目、考场等信息是否正确。试卷领取后立即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应宣讲考场规则并重申考试纪律,督促考生按规定座次就坐。

3.监考人员须认真查验考生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证件不全者令其退场、劝其返回取证或补办有关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考场。

4.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把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资料、纸张等交至指定位置,集中存放,彻底清场后再分发试卷。

5.监考人员应提前做好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的分发准备工作。分发试卷后,在答卷前督促考生填好姓名等信息。

6.监考人员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题目字迹不清者,可写在黑板上,并提醒考生。

7.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看书、看报、抄题、做题,不准抽烟,不准高声谈话,不准擅离职守,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在开考前关闭。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保持环视考场,前后站立监考。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有考试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停止其考试,核准情况,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做好详细记录,收集相关材料,并及时报教务处。

9.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记录表放入试卷袋中。若存在旷考、违纪、作弊等情况,则教研室留存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由学院秘书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原件交至教务处。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点考卷份数,严防考卷丢失。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试卷袋上如实填写缺考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巡考职责

1.巡考人员由校领导、教务处人员及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证,对考场进行全程巡视。

2.巡视内容:

(1)考务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务人员是否履行考务职责;

(2)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监考人员是否履行监考职责;

(3)考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考场是否清场,座位安排是否合理;

(4)考生是否遵守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是否井然。

3.巡考人员应尽职尽责巡视所有安排的考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4.巡考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情况,应坚决制止并要求监考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巡考人员发现考务人员或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及时提醒纠正。巡考人员应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教务处反馈信息。

5.巡视期间(考生考试期间)不能离岗;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报教务处。

第九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立即组织教师集体阅卷。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统一时间、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教师不得把试卷带离办公室批阅。具体阅卷要求如下:

1.卷中每小题得分采用加分制;

 2.每大题合计得分在各大题题号前加分打圈,如:

3.卷面各大题下的小题得分之和应与该大题得分一致,各大题得分之和应与卷面总分一致,阅卷结束后应仔细核对,不应有误;

4.每份试卷批改教师数一般不应少于3人,流水作业;

5.批改试卷原则上须由教师进行,若有研究生参与改卷的,除研究生签名外,应有其导师的签名,导师对此负责;

6.卷面不应有涂改。若有涂改,须有涂改教师的签名;若涂改较多,教研室应附文字说明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评分结束后组织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后,由阅卷人签字并立即登记考试成绩,成绩登记表不准随意涂改,改动要签字。没有成绩、缺考、旷考、违纪、作弊等要进行备注。

第三十条 各教研室须在考试结束7日内报送成绩。附属医院各教研室可延长3日。毕业前补考、毕业后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3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凡“旷考”、“违纪”、“作弊”者, 本门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学生不得参加期初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各学院或授课教研室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 评卷期间,严禁学生向教师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考试不及格,找监考人员或教师说情送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教师名誉甚至威胁监考人员或教师人身安全者,按《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校政〔2017〕100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形成性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形成性评价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特殊课程(如有实验考核或技能性要求强的课程)可以放宽到40%。课程成绩以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等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计,四舍五入取整,不保留小数。

第十章 成绩登录与发布

第三十五条 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将课程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纸质版成绩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一份教研室留存,一份报学院留存,一份报教务处留存。

第三十六条 有成绩错登、漏登等情况,由教研室在期初补考前一周填写《皖南医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皖南医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管理规定(修订)》(教务〔2016〕79号)申请复查。课程考试成绩复查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只检查批阅答卷各题得分和全卷总分有无漏评、漏统、错统等。除发现题目漏评的情况外,不重新批阅试卷。

第十一章 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成绩的不及格率原则上应控制在10%以内,试卷难易应适中,考核成绩应呈偏正态分布。授课教研室要掌握命题、答卷及评卷情况,要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核查、进行成绩分析。成绩分析签字盖章后,一份随试卷存放,一份交学院存档。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于考试结束后要对所属课程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试卷评阅、整理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对录入的成绩进行核查。教务处于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对全校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各学院录入的成绩进行复查。

第十二章 考试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皖南医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2016〕5号)发放考务、监考、巡考费用。教务处负责考务、监考费用的总体审核;课程所在学院负责考务、监考费用的具体发放。巡考费用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1.校内各类考试考务数与巡考数核算标准:

(1)笔试考务与巡考数

1-5个考场:1个考务与巡考;

6-12个考场:2个考务与巡考;

13-24个考场:3个考务与巡考;

25-40个考场:4个考务与巡考;

40个以上考场:6个考务与巡考。

(2)上机考试、实验考试、实践考试等的考务与巡考数比笔试考务与巡考数多1个。

(3)一个考务与巡考和同一门课程的监考费用标准一致。

2.工作日上班时间不发放巡考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参加的校内各级各类考试。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其他考试参照第十一条由教务处统筹安排;辅修考试、上机考试、实验考试、实践考试由相关学院进行安排。

第四十三条 凡在考务工作、考试命题、制卷与保管、监考与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与发布等考试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按《皖南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校政〔2012〕115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08〕17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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