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处级部门:
为加强质量工程建设,做好2023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23〕133号)要求,结合我校质量工程建设情况,学校决定启动2023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23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及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宣传,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保证申报质量。
一、立项范围和限额
根据文件精神,我校可申报的2023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为:
(一)专业建设类
1.专业服务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项目:新申报;
2.“四新”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从已有的校级“四新”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中推荐;
3.“六卓越一拔尖”项目:从已有的校级“六卓越一拔尖”项目中推荐;
4.新建专业质量提升项目:新申报;
5.传统专业改造提升项目:新申报;
6.“101”项目:新申报。
(二)课程认定类
1.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从已有的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中推荐;
2.大中小课程思政一体化示范课程:新申报;
3.线上一流课程:从已立项为校级有建设基础的线上课程中推荐;
4.线下一流课程:从已立项为校级有建设基础的线下课程中推荐;
5.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从已立项为校级有建设基础的线上线下混合课程中推荐;
6.社会实践一流课程:新申报;
7.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从已立项为校级有建设基础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中推荐。
(三)教材建设类
1.规划教材:新申报;
2.教材建设:新申报。
(四)师资队伍建设类
1.教学创新团队:限已立项为校级教学团队申报;
2.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本次省厅不再组织申报;
3.教学名师:限已立项为校级教学名师申报;
4.教坛新秀:限已立项为校级教坛新秀申报。
(五)实验与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1.示范实验实训中心:限已立项为校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申报;
2.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限已立项为校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申报;
3.基础教学组织:新申报;
4.虚拟教研室:限已立项为校级虚拟教研室申报。
(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重大项目:新申报;
2.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限2022年校级项目申报;
3.教育教学管理项目:新申报;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项目:新申报。
(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19项(已于2023年6月完成学校申报,本次不再另行申报)。
(八)产业学院与特色学院建设类
新申报。
(九)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
限已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申报。
学校推荐限额详见附件1《学校申报限额一览表》。
(十)高等继续教育建设项目
高等继续教育建设项目请参照高等继续教育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二、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请各教学单位对照《申报指南》,按规定要求正确填报项目申请书,并使用“皖南医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2.38.95.115/QRMISStu/?OrgCode=10368。
1.个人或集体申报(11月7日17:00)
项目负责人10月30日起可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新用户请点击“新用户注册”,自主申请账户和密码,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注册进行在线申报)。
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2023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形式审查规范》规范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不规范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学院审核(11月10日17:00)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项目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签字盖章)报送教务处教研科,截止时间:11月10日17时,所有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工作联系人:秦莉,谢玉娣。联系电话:3932650。
(二)根据《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政〔2023〕51号)要求,报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择优推荐正式上报省级项目。
三、经费资助和管理
上报批准立项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本年度经费由基础保障性项目相关经费资助。
直属附属医院指标单列,申报基数参照学校的项目基数总额减半进行申报,项目类别自行决定,学校在直属、附属医院总基数范围内在各直属附属医院统一调配,项目经费由医院自筹。
四、其他事项
1.已在省级质量工程中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项目,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2.在专业合作委员会申报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在本校再申请立项教研项目。
3.项目申报请参考《申报指南》所列建设要求、建设目标及验收要求。
4.申报人已有2项(含2项)在研省级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有1项在研省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本年度限报1项;其他申报人申报不得超过2项,其中个人建设类不得超过1项;同一大类不得超过1项;近2年有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延期的,不得申报本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申报限额一览表 .xlsx
附件2.教育厅通知、项目申报指南等材料.zip
教务处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