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25〕3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具体内容
2.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
3.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加减分项目
4.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皖南医学院
2025年5月29日
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校教育教学督导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修订考核办法,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成员等,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含第一、二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教学基地)考核细则和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督促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第四章 考核目的和对象
第五条 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形成正确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热爱教学、倾心教学、研究教学,增强育人意识,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本学年内承担学院本科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临床教师、外聘教师等考核工作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课程思政)、教学组织、课堂管理、学习效果、教学改革、教学效果等内容。考核方式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和加减分项等四部分。
(一)学生评价。学生评价成绩包括课程评价成绩和课堂教学评价成绩两个部分,各占50%。课程评价成绩采用每学期课程结束考后学生网上评价成绩,该门课程的评价成绩为该门课程授课教师共享成绩;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成绩采用课堂教学实时评价成绩的平均成绩。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学院开展网上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学生评价工作和成绩认定由开课学院组织开展,主要围绕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情况、实验室仪器维护维修情况、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实验室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同行评价。由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本学院的全体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学院考核小组重点结合平时同行教师听课成绩、平时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及学院集中开展同行专家听课、实验技术人员述职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价。
(三)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包括管理人员听课评价成绩和教学档案检查成绩两个部分,各占50%。管理人员听课评价成绩包括学院督导组听课、学院领导听课、教研室主任听课等成绩。教学档案检查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课教师代表等分别对教师教学档案资料进行检查考核;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预实验、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实验室仪器维护维修、实验项目创新等进行考核;其中,教师重点考核课程教案等教学档案完整性及所授课程集体备课、命题、阅卷及补考率等情况;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实验准备工作。在考核时,将校院两级的教学和考试情况通报反馈、督导听课反馈、教学检查反馈、信箱反馈等情况,纳入评价内容,客观公正评价。
(四)加减分项。为进一步体现教师育人能力和育人成效,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竞赛和指导学生开展教学活动,对教师参加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及其他各类学科专业教学竞赛获奖的;对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项目及活动并获奖、获批及表彰的进行相应加分。根据学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生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违反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的,进行相应减分。
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计分制。其中学生评价成绩(占比40%)、同行评价成绩(占比30%)、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成绩(占比30%),三项总分100分。加减分项另行计算,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教学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公示后报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备案。各教学单位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中的信息以及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加减分等成绩进行审核,确定等次后在教学单位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期末将考核结果报送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等次,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最终结果反馈本人。学校在学年度结束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全校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和高教处备案。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教学单位考核教师总数的25%(原则上要求考核分值不低于90分);合格及以下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其中合格要求考核分值不低于60分);其余为良好比例。
第十二条 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学年内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未达到本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平均工作量,兼职教师未达到本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平均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二)专任教师在一学年内未承担理论教学者;
(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四)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校教学任务者;
(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或管理人员评价成绩得分低于60分;
(四)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中明确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一)学年内,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教学主管部门举办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在校级及以上教学主管部门举办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等教学类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为优秀等次。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由教学任务所属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因学校教学需要,同时承担专业课程和通识课程的管理人员的教学质量评价以其承担的专业课程为准,承担多个学院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由其自主申请一个学院开展考核。
(三)根据学校教职工教育培养等管理办法,脱产学习且无教学任务的教职工,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援藏、援疆、下乡、挂职等教职工,教学质量考核视为合格。高层次人才引进当学年可免于参加考核,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四)教师对考核结果有疑议的,必要时可向本教学单位申请“审核性复议”(“审核性复议”是指教师日常表现与考核结果偏差较大的,教学单位可采取听课、学生座谈会、学生再评价、教师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实际情况,经专家委员会复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年申报职称晋升的教学考核成绩,同时也是职称评聘、教学工作量核算、岗位晋升、岗位评聘、教学医院外聘教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作为教学成就奖评选、人才项目评审、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推荐等重要参考。连续2个学期学生评价成绩在学院排名靠后5%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减少其教学任务,并制定帮扶措施,提升教学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暂停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整改。通过跟班听课、教学能力研修等方式提高后,经本人申请、试讲审核合格,可重新申请承担教学任务并报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若连续2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要求,经教学单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将其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2026学年起开始执行,原《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校政〔202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