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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学籍管理】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6-10 预审:朱婷婷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政〔2025〕46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5年6月9日

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及加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纪校规,达到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实习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等毕业环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六)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因受纪律处分影响学位授予的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相关规定解除处分后,学位授予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

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已达到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二)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全部辅修学位课程学习且达到规定要求;

(三)完成辅修专业实践环节训练并达到毕业考核要求。

第八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往届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制+2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

(二)因受纪律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符合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有关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学士学位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教务处报送审查结果。教务处对各学院审查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并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学位办公室告知学位申请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已经获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办公室申请学术复核。学位办公室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由学位办公室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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