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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学籍管理】皖南医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5〕76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5年7月24日

皖南医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教育厅《通知》的规定,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健全我校转学制度。实行分级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签批校领导、学籍管理部门在转学工作中的职责,做到程序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转学实施细则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转学规定条件,经批准后方可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适宜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二)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者;

(三)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校培养而需转学的。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需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第四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本科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省内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校学生:

1.学生本人需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所在学院核实转学理由,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

2.教务处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拟转入我校学生:

1.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我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报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研究生由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并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报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省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跨省转学,除按省内转学程序办理外,还需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第七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时,根据我校办学资源择优转入,其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所缺课程(或学分)必须补修。

第八条 按照教育厅《通知》规定将学生转学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内转学的,凡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我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转入(出)的学生由我校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九条 办理转学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条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教育厅《通知》规定。根据教育厅《通知》要求,在学校网站公开转学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等组成的皖南医学院转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章 尧

副组长:李 刚 刘人人 廖圣宝 吴金月

成 员: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监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

转学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姚应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校政〔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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