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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学籍管理】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2465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4年6月7日

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皖南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和教务、纪检监察、保卫、招生、学生工作等部门及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向拟就读的学院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的)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将审查结果及新生实际报到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审查合格的新生信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创业、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应当调整到适合学习的相关专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新生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教务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注册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教务处在学期注册的基础上完成在校生的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具体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决定。考核成绩以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等级制(优秀:100≥X≥90、良好:90>X≥80、中等:80>X≥70、及格:70>X≥60、不及格:X<60)计,及格及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或缓考的必修课程,均可正常补考1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成绩以实得分记载并标注“补考”或“缓考”字样。补考及格者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需按学校课程重修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选修课程的考核按学校选修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上课者,可申请该学期免修或选修某些适合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辅修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的学习,课程成绩按实得分记载,并标注“辅修”字样。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有关规定折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休学创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社会责任教育活动,通过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义务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责任教育活动,按学校社会责任教育有关规定修满社会责任教育学分。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视为学生放弃本次考核机会。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并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该课程可按学校课程重修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认定,可予以承认,学分保留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无故缺席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具体依据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转入专业正在开设的课程,如转入前已修读且获得学分的可申请免修。转入专业已开设而转专业学生未修的课程,可以选择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完该门课程,同时在转入该专业后两学年内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业预警与升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所得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凡一学期内必修课程所缺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预警;凡一学年内必修课程所缺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留级2次且连续,或留级累计达3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5周内办理,编入其所在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到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按留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已修读尚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重新修读;留入年级正在开设的课程,留级前如已修读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留入年级专业已开设而留级学生未修的课程,可以选择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完该门课程,同时在留级后一学年内向教务处申请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须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否则不予注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其专业学制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以2次为限,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二条 因创业、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需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需另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需另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因创业休学的,需另附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创业合伙人所持有的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开展创业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因应征入伍休学的,需另附退役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其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连续招生,学校根据实际调整到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留级2次且连续,或留级累计达3次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的,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退学处理以退学通知书的形式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学习未满1学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1学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的;

(二)毕业要求为毕业考试,考试不及格可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要求为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可再向学校申请答辩1次,经答辩仍未通过的;

(三)受处分且应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考核,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因受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到期解除处分后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十一章 信息安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加强信息安全,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组织实施责任;各学院负责人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辅导员承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2〕9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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