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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815

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教务〔2016〕75号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分类和目录可参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12)和《危险化学品目录》。常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类举例如下:

1.爆炸品(如:TNT、二硝基重氮酚、氯化铵、迭氮铅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氯气、光气,一氧化碳、氢气、乙炔等);

3.易燃液体(如:酒精、汽油、苯、丙酮、乙醚等)(甲类液体:闪点<28℃;乙类液体:闪点28℃-60℃;丙类液体:闪点≥60℃);

4.易燃固体(如:红磷、三硝化磷、钠、电石等);

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黄磷、活泼金属、保险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钠、亚硝酸钾、苯甲酰);

7.放射性物品(医用同位素制剂磷酸二氢钠-P32、镭226、钴60、天然铀等);

8.毒害品和腐蚀品(如:氰化钾、三氧化二砷、卤化烃、硝酸、有机碱金属化合物、次氯酸钠等)。

第二条 凡是在我校实验室范围内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和运输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需采购。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14),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五条 学校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保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台账完整、账物相符。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真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防止丢失或者被盗,一旦发生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中心(室)主任核实,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方可领用。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领,使用部门应详细说明用途,以一次实验的最低量为限,经相关职能部门、院(部)负责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双人收发。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当根据当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退回库房。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须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严格遵守《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守则》和《皖南医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报废和销毁

第十五条 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院(部)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危险化学品处理机构进行消纳。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将急救援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国资处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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