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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赵劲松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次数:1530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政〔2017〕95号

各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7月3日

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和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通知》(皖征〔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

1.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保留其学籍手续。

2.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一新生,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一个月内,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保留其入学资格手续。

3.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凭部队《入伍通知书》、《退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入学)手续,复学(入学)手续办理时间一般要求为每学年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视其自动放弃学籍或入学资格。

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复学规定

1.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就读专业复学。如果原专业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若有转专业意愿,实行同批次转专业原则,即录取至我校一本或二本专业的,只能在同批次内调整。文理科不能互转。

3.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在部队荣立集体或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经本人申请可转入学校同层次其它专业学习。

4.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能否申请按期毕业,由学校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合格的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三、学费资助规定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国家规定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升学规定

1.学校根据国家每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结合当年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中退役大学生人数,确定一定数量的单列指标。

2.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即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国家规定的“考试升学加分”的优惠政策,即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就业与创业工作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我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其他

1.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学校准予复学,但不享受应征入伍学生的国家资助学费政策及学校相关优惠政策。

3.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规定,应征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收到应征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的告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均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在校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对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的具体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课程特点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费资助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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