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教务〔2020〕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强化课堂教 学纪律,推进课堂教学建设与改革,营造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氛围,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条 校级课堂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以主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教育教学规律,确定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对象与评价原则,研究解决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为组长,各教研室负责人、教授代表、教学秘书为成员,并有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根据校级课堂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本单位实际,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活动。
第四条 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实 行组长负责制,根据《皖南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协助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各学院自行聘请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本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教学信息员,根据《皖南医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开展工作,及时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反馈课堂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三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范围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及其相关的教学运行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准备、教师授课、教风学风、评价与反馈等。
第七条 课堂教学环节主要监控任课教师的课程大纲、教案、教学进度、教材选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八条 考试环节主要监控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试卷归档,以及考试组织与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 对学生学习的监控。主要监控学生的学习状态、学风等方面。
第四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方式与手段
第十条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采用集中监控与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监控包括三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日常监控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学生教学信息员,以及院级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对全校和学院的教学组织、教学过程、教学纪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 教学检查
1.平时随机抽查。
以学院自查为主,学校检查为辅,主要包括:教师到课、教师教案等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调停课后的补课、教研室活动、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情况以及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2.定期检查。
(1)期初检查。检查教学任务的落实和任课教师的安排;在校生到课及课堂纪律情况,实习生工作情况;教材、课程大纲等教学资料的准备;学生选课、重修、补考的落实等工作。
(2)期中教学检查。每学期第9-12周检查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执行进度、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教材的使用、听课 制度的执行、学生的学习、教研室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领导和管理人员听课、同行听课、督导专家听课,全面检查课堂教学状况,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3)期末教学检查。学期末检查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准备、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完成情况、学生评教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情况、教材的选用与评价情况、各教研室和教学单位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等。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1.学生评教。学生评教采用网上评教的方式完成,以学期为单位,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教学秘书协助实施,学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登录学校教务系统对本学期上课的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评价。
2.同行评价。同行评价以学期为单位,以同行教师听课的形式完成。同行评价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每位教师均应听同行教师的课,且应注意交流。
3.专家评价。专家评价采用听课的方式进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和督导专家组共同安排。专家评价表在学期内分批次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专家听课后,应对授课老师教师进行指导。
4.领导听课。校、院领导按照《皖南医学院听课制度》随机或按照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安排深入课堂听课。
5.评价结果。凡通过网上评教系统进行评价的各类数据和开放式问卷信息,由评价系统统一进行处理和汇总。教师本人可查询评价结果,如对评价结果有疑义可经所在教学单位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交复核申请。
6.评价要求。各学院评价前必须组织全体教师及学生进行学习宣传,统一认识,明确目的。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使评价结果真实可信。对评价中不遵守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与调控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教学例会、情况通报、监控简报及督导谈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反馈信息,责令有关部门及个人限期改进。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专项教学检查结果提交教学检查总结报告,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评教的结果于每学期开学初通过网络向校、院两级领导及被评教师反馈。对于问题较严重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复听和帮促。
第十六条 在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实施过程中,对制度执行好、工作效果优的单位、个人,学校将在年终考核、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制度执行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个人,将按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理论课程及实验实训等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