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23〕11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11月2日第25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3年11月2日
皖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织,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督导组织是高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教育教学督导制度,旨在全面、及时地了解学校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资深教师的督导作用,提升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皖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各学院成立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
第四条 学校为校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备。
第五条 校督导组由11-1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2-3人,秘书2-3人,聘期2年,聘期内如有人员调整,需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院督导组由5-9人组成,任期内有人员调整需及时报送至校督导组备案。
第六条 校督导组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院督导组在校督导组指导下根据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会议,认真听取校督导组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督导组工作职责包括:
1.总体要求:学习上级关于教育教学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动态,熟悉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对全校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评估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按学期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并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学期督导工作报告;每学期发布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要点和督导简报,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督导工作,每学期不少于1项;定期提供教学督导的反馈意见,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作为发布教学及考试情况通报的依据之一。
2.督教工作:督导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课程大纲实施情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各教学单位教学档案的建设情况等;监控课堂教学纪律及效果,实验教学质量,实践教学实施效果,教学医院(基地)教学质量;根据学期评教评学反馈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督促指导后进;及时反馈督教问题,定期跟踪问效。
3.督学工作:督导各学院学生学风、纪律;分析各年级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变化及国家级、省级考试情况;关心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效果,督查各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技能及理论考试情况,形成报告,为学校加强学风建设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督管工作:对照学校及各教学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检查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及党建带团建、教育教学(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等)、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学经费保障、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内容;督导校院教学相关管理部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院督导组工作完成情况;调研全校质量工程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并提供参考建议;指导院督导组参加“三期”教学检查,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题报告反馈至学校分管领导及各相关管理部门,促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5.其他工作:开展教学专题研究等其他专项工作,参与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教师教学系列竞赛、教学质量考核、校内各项评估,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督导任务。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考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院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章 推荐和聘任程序
第十条 校、院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具有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治学严谨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3.办事公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身体健康,能为教育教学督导投入时间和精力并胜任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青年教师,也可推荐为督导员)。
4.校级督导员不兼任二级学院督导员。
5.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育信息技术,善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能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决策性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专家委员会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专升本联合培养学校可推荐1名校级督导员。院级督导员由各二级学院专家委员会遴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聘任,报校督导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划拨专门的经费用于保障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日常运行。
第十三条 校级督导员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5000元,纳入每年学校绩效分配统一发放;院级督导员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各学院二次绩效分配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皖南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9〕71号)同时废止,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