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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学籍管理】关于规范我校毕业证明书等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规范我校毕业证明书等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教务〔2015〕35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证明书等证书的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结)业证明书

1.毕(结)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2.毕(结)业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毕(结)业证书具有同等式样。

3.名称应明确为: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明书。

4.填写内容:包含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近照,盖学校印章及编号。毕(结)业证明书应注明原毕(结)业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5.毕(结)业证明书需另外编号,不能与原毕(结)业证书编号相同,且编号前5位是我校院校代码,总长度为16位。

6.毕(结)业证明书的发证日期不能与毕(结)业日期相同。

7.毕(结)业证明书上需使用近照,并且纸质照片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传的电子照片保持一致。

二、学位证明

1.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2.学位证明的式样要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式样。

3.名称应明确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明、硕士学位证明。

4.填写内容:包含学习专业、学位类型等,贴本人免冠近照,盖学校印章。学位证明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具名签发。

5.学位证明需另外编号,不能与原学位证书编号相同,且编号前5位是我校院校代码,总长度为14位。

6.学位证明的发证日期不能与授予学位日期相同。

7.出具学位证明时学位管理部门必须留有存根,以备核查。

三、辅修专业证书

1.学生在校期间,学有余力,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专业要求的可发给辅修课程证明。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2.辅修专业证书内容:包含主修专业名称、学习时间及辅修专业名称,贴本人学历证书的同底照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3.辅修专业证书编号前5位是我校院校代码,总长度为15位。

四、肄业证书

1.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 (开除学籍者除外),可颁发肄业证书。

2.肄业证书内容:包含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近照。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3.肄业证书编号前5位是我校院校代码,总长度为15位。

五、办理学历(位)证明书流程

1.申请者可进入皖南医学院网站-教育教学-资料下载,下载《皖南医学院学历(位)证明书申请表》,认真阅读和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按要求提供材料审核。

2.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学历(位)证明书。

教务处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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