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教务〔2018〕60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教务处
2018年7月9日
皖南医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综合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原理、操作方法、实验步骤,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有利于学校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的综合训练。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在实验过程中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还要求学生能熟练运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要与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在确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容、方法和手段时,必须考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与其它实验的关系,并结合学校实验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着重于实验体系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凡是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包括有实验的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应至少开设一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学院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课程应占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一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安排2~4个学时,学时包含在本门课程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总学时内,不另加学时。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对本部门现有的实验课程所开设的实验项目进行核定,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确定各实验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并根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编写或修订实验指导。
第八条 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留存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相关资料,如实验指导、教学授课进程表、实验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和其他能够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每学期末,以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为单位,将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学院审核后留存。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部门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分析、总结、评价,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条 凡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均应根据教学计划科学指导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将实验教学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新进展,将先进性、开放性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新内容,及时更新知识,全面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性能、原理、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学生进行操作并解释和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
第十三条 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处理“三废”,保持良好的实验秩序和清洁的实验环境,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仪器使用、学生的实验记录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如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效果分析、实验总结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的管理办法》(教务〔200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