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政〔2022〕94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10月28日党委会议审定通过,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2年10月28日
皖南医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行业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标准》(皖教高〔2022〕7号)、《皖南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0〕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直属附属医院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1门课程。教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副教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学时。
第五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讲授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知名教授、副教授、高层次人才组成授课团队,为本科生开设学科交叉、新生研讨、学科前沿类、基础与临床、智慧医教示范课等课程;鼓励教授、副教授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如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开展讲座、专业研讨、病例讨论等计入考核工作量。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应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优秀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并结合引进校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高水平优质课程。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每学年教学质量考核,对一个学年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的,依据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教学质量考核视情节减5-10分;连续两个学年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对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一个学年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在下一学年低聘至下一级岗位(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低聘至下一等级教学系列职称),低聘时间不计入原岗位聘期,低聘后完成本科教学任务并达到最低学时要求的教师,在下一学年恢复原聘任岗位;连续三个学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报经学校研究,转出教师系列。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因病假、产假、进修、访学等特殊情况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检查,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列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无故未完成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安排的教学单位予以整改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教授、副教授由各直属附属医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办法执行,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