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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管理】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教务〔2015〕97号

行政各处级单位、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为此,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四条 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青年教师还必须通过实验技能(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参考资料,撰写所授章节的教学设计,由指导教师审阅修改。由教研室组织说课或试讲,经同行教师、校、院督导专家评议通过,学院分管院长审定认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六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全日制本科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学院每学期担任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院在聘正、副高职教师的95%。

第七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各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学年授课量一般不超过80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学年授课量一般不超过80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八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未取得授课资格者;

3、实验技能(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包括选修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4、提出系统、科学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实施方案;

5、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研室组织试讲。

6、凡属教学计划以外的新课,必须经所属的学院审定、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培养性教学)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并审核备课笔记或教案,有关教研室受理并组织试讲,通过后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程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其他研究生可在二年级受聘兼任助教工作,但理论课教学不超过8学时,实验教学不超过一个实验行政班的实验计划数。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按第二章第五条要求,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教师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

第十四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各门课程应尽量选用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教材研究会规划教材,若没有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教材(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内部讲义的编写,须由所在教研室提出编写提纲,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方可编写。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文或外文必读书目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撰写教学设计(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步骤与时间分配等环节)。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每年应有10%左右),以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教案和讲稿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单元(每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重点、难点,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单元(本章节)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课后反思等。

第十七条 备课时,一定要强调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予统一。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能力,养成科学的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一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7、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8、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做到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9、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教态自然、和谐。

10、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11、学校鼓励进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参考书目、课外作业、实验(实习)以及形成性评价实施办法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作业辅导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一方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另一方面要包含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的习题。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全部作业,确保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分管领导和教研室主任要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学院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1-2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治学的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具有加强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实习(临床实习、专业实习等)、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

1.实验课教师应从培养大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2.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教学中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3)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强调学生实验前必须预习;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三十三条 实习(临床实习、专业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各学院应认真落实实习地点,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师拟定见习、实习计划。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

1.临床实习是医学生走向临床的重要实践环节。

1)普通临床带教:主要以单个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教学。教师的教学必须突出重点、内容精练、操作准确、教学规范,严格按《皖南医学院生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2)教学查房:科主任教学查房:每周1次,每组6—8人为宜。由科主任选择重点病例由分管床位的学生叙述病情及治疗方案,科主任提问并予以分析、总结。

3)临床专题教学:(1)讲座:讲座是对临床学科的补充和深化,教学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可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对专病有研究的专家举行讲座。讲座的形式可分大讲座(全院集中)、小讲座(以科室为单位)。大讲座每月1—2次,小讲座每月3—4次。(2)专题病例讨论:主持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指导学生分析研究病案,组织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扩大与加深知识面。

4)考核:学生实习结束时,填写实习小结交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根据《皖南医学院生产实习大纲》中有关临床实习考核的规定,提出业务意见。学院对实习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出科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出科考试采用学院题库命题,实行笔试;临床基本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应掌握的各项技能操作以及大病例采集书写、临床处理能力等项目。成绩由所在学院评定,交教务处存档。

2.专业实习是各专业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一课。

1)各专业实习基地带教教师应积极承担专业实习带教任务,严格按照各专业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带教工作。在实习过程中,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热爱专业、讲究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使之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药卫生及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

2)专业实习带教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在带教中通过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使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本专业知识的理解。帮助学生熟悉工作的常规程序,促使学生到岗后尽快熟悉工作,转变角色,发挥作用。

3)通过科研实践,带教教师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专业科研的能力。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带教老师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在实习单位老师指导下,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4)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了解和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遵照学校有关实习考核规定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工作。教研室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科发展,组织选题并认真讨论;或结合当前医疗卫生工作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选题,并确定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一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以指导5篇左右毕业论文(设计)为宜。

1.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指导研究方法;

3)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4)检查论文(设计)进度情况,审查写作提纲,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等。

2.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式进行,学生在外学院(外单位)做论文,其成绩的评定,必须经本学院答辩委员会认可。

3.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制,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一星期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根据课程结束考查成绩和/或平时成绩进行评定。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修改。

第三十七条 试卷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些,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查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课程命题按12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教务处保存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命题。期末考试应拟制A、B、C三套试卷,其题量、难度适当。考试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另二套试卷备作补考用。学院应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制卷由学院统一负责。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和教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教务部门备查。期末考试期间,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参加巡考,对全院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信度,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考试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和试卷分析等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报学院。并由学院签字认可后,一份返还教研室,一份留学院,一份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书面陈述原因,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报学院分管主任同意后,对试卷审查确认,方可改正。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在考试结束后7—14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本人。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2—3周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有关学院通知有补考任务的课程教师及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试题采用期末考试未用试题中的一套。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按补考实得分登录,填写在学生成绩表相应科目补考成绩栏(教研室、学院、教务处)中。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学院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一般应予补上。如年级或学院要求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教学,一般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相应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自由化的言论。

第四十五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专任教师受聘兼任其他工作,个人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教研室同意后报所在学院批准。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任同意后,由教务处给予调课。

第四十六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做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关闭通讯工具。

第四十七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教学考评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等,都需如实登记,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院长核实后予以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五十条 对教学工作的评奖要建立在多种信息反馈、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或教研室推荐,学院或学校相关评估小组审定,可以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教务处,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等,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长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重犯或情节严重的要做书面检查,直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皖南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予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四条 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或连续两次获校“教学优秀奖”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十六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五十七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工作量。

第十一章 教师进修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三为主”原则(以校内为主、自修为主、在职提高为主);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和接近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条 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人事处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校人事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院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院师资管理部门、所在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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