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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与研究】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22112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22年12月1日第30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2年12月9日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接触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思维,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项目管理工作机制。教务处整体协调统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项目的申报、初审、验收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做好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八条 学校各类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人是在校学生,原则上以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为主。教务处依据学生所在学院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数确定学院指标数。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参与者不超过4名。每个项目组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4月份启动项目申报工作,5月份完成评审工作(具体时间按当年有关部门通知为准)。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合学科竞赛内容申报,鼓励项目与企业(特别是体现医学行业特色的课题)紧密挂钩、有机结合,利用学校、企业等不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教育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立项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创计划”立项项目总数的2%;一般项目按每年惯例申报的“国创计划”项目,立项数额不超过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1/3。

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初选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项目。

(二)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对学院上报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复审,分别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三)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研究,前期未结题者,不允许再次申请。正高级职称教师当年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项目启动时间以教育部、教育厅正式文件为准。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进程安排,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活动,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撰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一)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内容及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相关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核准后生效。

(二)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相关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核批,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

立项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实施,时间按每年通知为准,教务处进行抽查。

中期检查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汇总表由各学院秘书填写。学院将中期检查表和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一)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坚持分类评价、绩效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由学校组织学院和有关学科专业、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根据结题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且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立项总数1/4、良好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立项总数1/3。

结题的项目,应提供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材料(含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等)。延期结题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签字、院部审核后教务处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暂停指导教师一年指导学生大创项目的资格,并减少学院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二)验收前,各学院须收齐以下材料:由学生填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结题报告书;附件材料(成果报告、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记录本等资料);学院填写的项目结题汇总表。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论文、调研报告、结题报告、设计报告等)。所有结题项目教务处将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学生支配、绩效管理”原则。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下达项目经费。经费一次核定,根据学院承担的项目总数统一拨付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在项目研究期内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教务处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具体经费参照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印刷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出版论文、论著等,书籍资料参照财务处、图书馆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办理。

(二)办公费:购买办公常用消耗品,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不得超过5%。

(三)邮电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材料费:专用材料费;分析测试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等);实验耗材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交通费。报销差旅费的项目,需要有指导教师和项目组成员签字的调研说明及调研报告。交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0%,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5%,特殊情况需做说明。

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票面姓名需为公布的项目组成员。

(六)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某项支出经费过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七)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置设备。一旦发现购置与项目无关的材料和虚开发票的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款项。

(八)教师指导费、劳务费、咨询费、餐饮费、服务费、管理费、通讯费等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费报销程序及要求

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凭发票实报实销,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等。

审批基本手续为(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学生所在学院“一支笔”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六章 项目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项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顺利结题验收应作为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批准,可作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指导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指导学生完成项目并按期结题的,按项目给予学时认定,若项目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学时归于第一指导教师。国家级一般项目结题结果为优秀的认定25学时,良好的认定15学时,合格的认定10学时;国家级重点项目学时认定时,在一般项目的基础上按相应结题结果乘以1.5。省级项目结题结果为优秀的认定15学时,良好的认定10学时,合格的认定5学时。国家级与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认定学时,且在职称评审时不认定教学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论文、专利等成果需注明“皖南医学院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论文、专利等原则上需以学生作为第一成果人,结题项目成果受益单位为皖南医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校政〔201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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