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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基本建设】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8〕74号

各学院及相关处级部门:

    《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5月22日

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严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和执行等工作,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定位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性文件。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契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目标,同时符合高等医学教育教学规律。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起草、论证,教务处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制(修)订的过程是否规范、合理、科学,以及具体内容和学术水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是指新办专业首个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制订,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用人单位等多方意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

(三)各学院组织学院专家委员会对本学院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是指根据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社会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因学校办学的条件、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等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既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大幅度的变更。

第九条 为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坚持慎重的原则。原则上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学院根据需要经过全面论证后,需重新修订培养方案。

第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进行修订,其工作流程及上报材料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相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指在某个专业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确因在运行中发现了问题,需对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如变更课程的名称(仅限于使用教材的名称变更)、学时、开课学期,增减实践教学学时等。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实质性变动。

第十二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汇总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的调整方案执行下学期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未通过审核者须按原计划执行。

(三)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后印发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学院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发布报送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通知。

(二)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任务承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分管院长审核并签字后报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并按专业分发至各学院进行二次核对。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教学任务进行复审并分发。

(五)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经教研室审核并报送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新学期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须落实授课教师、课程大纲、教材等必要教学条件,妥善安排各教学环节,并据此管理教学。凡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者,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教务〔200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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