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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基本建设】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4 预审:洪艳 二审:颜亮 终审:黄月娥 来源:教务处(招生办、高教研究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阅读次数:

皖南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教务〔2018〕78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需要,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依据以医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传统,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与特色。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各项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职责,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专家委员会,对所在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和指导。

第三章 设置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增设专业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际需要、条件具备的原则。

第八条 拟设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有关要求,并按学院属性归类。

第九条 增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有完整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三)有详实、严谨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四)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有支撑增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增设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基本具备增设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所需经费均需落实;

第十条 学院申请由原有专业调整专业者,应符合增设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十一条 各学院每年增设或调整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增设或调整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申请增设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

(二)增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增设专业设置论证报告,说明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

(四)增设专业建设规划;

(五)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如申请增设教育部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其他说明材料等);

(七)学院专家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增设或调整本科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校内公示一周。

第十四条 校内公示无异议,按规定上报教育部指定网站平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平台公示期满,报送教育厅备案审批。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效果与社会认可度等。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公开选拔聘用,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具备高级职称;

(二)教学经验丰富,担任五年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四)熟悉本专业发展动态、能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

(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改革和创新精神。

第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三)负责向学院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监督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向所在学院反映本科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第十九条 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设期为7-8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三届毕业生毕业。从招生年度开始,学校为增设或调整专业提供建设经费资助,用于日常建设工作。其它直接服务于增设或调整专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确保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专业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对各专业定期进行第三方评估(不包括增设或调整专业),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学校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专业发展情况及各专业的师资、招生、就业状况确定专业招生指标。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设情况指导、检查和评估。增设或调整专业所在学院每年应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一份自查报告,第一届学生毕业后提交一份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估的内容包括: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教学经费落实情况、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课程及教材建设成果、教学条件利用情况、教学改革情况、教学管理情况、教学效果、专业特色、新生调剂率、学生就业率等。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发布预警并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专业、首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新专业将暂停招生。

第二十五条 暂停招生的专业,整改完毕后向校教学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招生。其程序参照本科专业设置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如不能通过则予以停办。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业,学校将核减其下年度招生指标:

(一)师资力量、办学条件不足,不能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二)近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生源质量高、就业率高的专业,学校将在上年度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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