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7〕170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12月4日
皖南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促进我校实验中心建设,提高实验中心管理水平,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设置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和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满足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第二条 实验中心的设置应体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设立教学实验中心,承担该学院的实验教学。
第三条 实验中心的设置要紧密配合通识教学、专业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二章 场地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实验中心需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实验中心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50平方米;配备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中心要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实验教学人员充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实验中心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七条 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均须经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院对拟设置的实验中心进行充分论证,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发文执行。
第十条 按学校文件规定设置的实验中心,方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调整、撤销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资料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新建、调整、撤销的实验中心,涉及到的建制、人员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及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校以宏观管理为主,综合管理各实验中心教学发展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质量。学院检查督促实验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验中心组织制订、实施年度教学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术活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等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平台。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学院定期考核实验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实验中心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状况、设施环境状况以及运转状况等各方面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学院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中心的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实验室生物制品、微生物、生化制品、放射性物质及辐射源等的监管。不随意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废气、废水和废渣。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务评聘、职称晋升等,应根据实验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设置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名。主任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若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相应工作,由所在学院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并备案。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三)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聘任时年龄能任满一届(四年)。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一)制定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本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做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岗位责任及本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分配、培训及考核。
(五)实验中心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建账建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六)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按量开展各类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七)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报告,及时为主管部门提供实验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实验中心设置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校政〔2007〕1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