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研室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7〕16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教研室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12月4日
皖南医学院教研室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我校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课程、专业或学科设置的教学组织,是在学校和二级学院(含直属附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下,直接组织教学、开展科学研究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在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师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履行学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对教研室建设的总体规划,满足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四条 教研室按专业或学科(课程)性质设置,由5位及以上专(兼)职教师组成。
第五条 教研室要有较完备的教学与管理队伍,教学人员充足,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均须经学校审批。
第七条 教研室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新建、调整或撤销,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发文执行。
第八条 教研室撤销、调整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资料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新建、撤销、调整的教研室,涉及到的建制、人员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教研室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校以宏观管理为主,学院负责检查、监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负责制定、实施年度教学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研室及其主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评选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设置在附属医院的教研室(临床科室)由所在学院和附属医院教育处共同对其进行教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附属医院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学院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
(一)按照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定期制定计划并按时总结。
(二)规范教学要求,组织听课评教和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完善教学各环节标准,对各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导。
(三)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实验大纲及计划等,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讲义等,做好教材选用申报。
(四)组织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活动。鼓励教师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实验内容和实践模式的改革和创新;组织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和参加相关教学比赛等。
(五)制订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加强教学团队梯度建设,对教师定期开展业务考察和考核。
(六)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术活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七)按照教学文件资料保存目录,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工作
(一)根据学校及所在学院科学研究规划,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改革。
(三)加强学术交流,组织人员积极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设置
第十五条 教研室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名,并配备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个人申请,教研室民主推荐,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由学院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教研室未设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如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相应工作,由所在学院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教学经历丰富,能团结、组织教研室教师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原则上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且有丰富的本学科教学经验,副主任需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聘任时年龄能任满一届(四年)。
(四)直属附院教研室主任由附属医院推荐,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聘任,人员原则上应与相关科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等一致。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工作要求,制订、落实学年和学期教研室工作计划,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
(二)执行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组织、督促、检查教学各项环节的落实情况,保证教学质量。
(三)研究和实施课程、教材建设规划。
(四)组织教研活动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
(五)组织对教师的培养、教育,努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
(六)协助做好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工作。
(七)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和教学质量的考核,提出教师的增补、外聘(返聘)、调动、奖惩以及推荐参加进修、培训的人选,以及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的初步意见。
(八)经常听取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系(部)教研室设置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校政〔2006〕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