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7〕3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3月27日
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提高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皖南医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从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院部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正高职称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院(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部)专家委员会推荐,学位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不能任满二分之一届者不予聘任。
第五条 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次换届时,委员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届中需要增补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按遴选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如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学校学位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审定学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四)作出撤销通过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学位点申报、建设和评估等材料;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并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二)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并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三)负责有关学位工作的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四)负责审核学位申报材料,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公告,印制并发放学位证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六)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并将调查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做好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要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根据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校发[201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