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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发布人:赵劲松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1739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政〔2017〕34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接触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思维,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项目管理工作机制。教务处整体协调统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项目的申报、初审、验收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做好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八条 学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人是在校学生,原则上以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为主。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参与者不超过4名。每个项目组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4月份启动项目申报工作,5月份完成评审工作(具体时间按当年有关部门通知为准)。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合学科竞赛内容申报, 鼓励项目与企业(特别是体现医学行业特色的课题)紧密挂钩、有机结合,利用学校、企业等不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教育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

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初选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项目。

(二)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对学院上报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复审,分别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三)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研究,前期未结题者,不允许再次申请。每位教师当年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项目启动时间以教育部、教育厅正式文件为准。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进程安排,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活动,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撰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一)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内容及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相关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核准后生效。

(二)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向相关学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核批,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

立项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实施,时间按每年通知为准,教务处进行抽查。

中期检查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汇总表由各学院秘书填写。学院将中期检查表和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于每年5-6月进行,由学校组织学院和有关学科专业、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根据结题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审。

需延期结题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签字、院部审核后教务处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暂停指导教师一年指导学生大创项目的资格,并减少学院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二)验收前,各学院须收齐以下材料:由学生填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结题报告书;附件材料(成果报告、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记录本等资料);学院填写的项目结题汇总表。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论文、调研报告、结题报告、设计报告等)。所有结题项目教务处将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学生支配、绩效管理”原则。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下达项目经费。经费一次核定,根据学院承担的项目总数统一拨付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在项目研究期内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教务处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省级项目一般为4000-5000元/项;国家级项目一般为8000-10000元/项。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书籍资料参照财务处、图书馆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办理。

(二)日常办公用品:笔、纸、电池、文件夹(盒)、笔记本等办公常用消耗品,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不得超过5%。

(三)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论文版面费、专利费等。

(五)材料费:专用材料费;分析测试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等);实验耗材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六)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置设备。

(七)交通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交通费,芜湖市内只报销公交车费,国内长途只报销客车费和火车费,火车费只报销硬座部分。报销差旅费的项目,需要有指导教师和项目组成员签字的调研说明及调研报告。交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0%,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5%,特殊情况需做说明。

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票面姓名需为公布的项目组成员。

(八)教师指导费、劳务费、咨询费、餐饮费、服务费、管理费、通讯费等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九)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某项支出经费过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十)一旦发现购置与项目无关的材料和虚开发票的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款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报销程序及要求

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凭发票实报实销,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等。

审批基本手续为(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学生所在学院“一支笔”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六章 项目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项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顺利结题验收应作为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批准,可作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指导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指导学生完成项目并按时结题,一次性给予指导津贴,标准按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项目经费的10%,省级每项给予项目经费的5%执行,国家级与省级同一项目指导教师津贴不重复发放,就高享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论文、专利等成果需注明“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论文、专利等原则上需以学生作为第一成果人,结题项目成果受益人为皖南医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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