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que Terre
 
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发布人:赵劲松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1116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政〔2017〕33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皖南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一流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二)省级项目,包括: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三)校级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各类“质量工程”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项目建设工作,制订“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推荐“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

(三)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全校“质量工程”项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审计处负责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人事处负责对”质量工程”项目在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认定。监察处负责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院(部)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年度检查、验收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实现预期目标;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监管建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年向学校书面报告承担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六)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有关项目的培训、宣传、成果展示,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年度检查、验收评价等材料;

(四)按规定合法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使用效益,并接受项目检查和审计;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七)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按项目级别分别进行。校级项目立项,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完成;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设有相应校级项目的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遴选,未设校级项目的可自由申报。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以院(部)为单位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发布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院(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统筹规划,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初评并报送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择优推荐。

第十条 每位项目负责任人只能负责一个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同级别同类型项目。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校级项目检查验收由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所有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都需接受检查,无故不接受检查及检查不通过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处理;校级项目将约谈项目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校级项目所在院(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变更按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校级项目验收采用院(部)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学校依据项目类型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家级、省级项目依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校级项目由学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在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时优先推荐;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延期整改后,学校将组织专家重新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无法进行结题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校级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结题的,作撤项处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级、省级项目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校级项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合法、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依据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级项目依据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已获批立项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非学校落实建设经费支持的,学校将按其兑现经费金额予以1:1比例配套资助(项目立项后首期配套批复经费的4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配套40%,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后配套20%)。其他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由学校统筹落实建设经费的“质量工程”项目均不再配套。

对获批立项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统筹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经费(校级同类别项目按省级项目建设经费的一半执行):

(一)专业建设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8万;特色专业15万。

(二)课程、教材建设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3万;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建设项目6万;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4万;规划教材1万。

(三)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教学研究项目(包括重大项目10万、重点项目2万和一般项目1万);教学团队10万;名师(大师)工作室12万。

(四)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8万;示范实验实训中心8万;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8万。

(五)卓越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类: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8万;大学生创客实验室2万;高等教育质量品牌基地建设20万。

教务处提取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费(按5%比例核定),用于支付全校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项目管理与组织中发生的费用。其使用由教务处“一支笔”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依法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项目负责人需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按主管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校级项目需由校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拨付与年度检查结果挂钩,如果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检查未通过,学校可以暂缓划拨经费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改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项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录像等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建设而必须进行的社会调研活动以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开支的交通费、会务费、住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三)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购置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五)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组织项目成员参加各种教学培训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皖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 〔2015〕11号)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申报单位,学校分别奖励5、3、2万元/项;对不设等次的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奖励4万元/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1.6、1、0.8、0.6万元/项。省级教坛新秀0.5万元/人、教学名师1万元/人,校级奖励按省级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以上奖励项目均须以“皖南医学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含合作主持)或我校人员作为第一获奖人。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本科类项目,研究生类项目参照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政〔2009〕257号)同时废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22号

皖南医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241002

  • 教研科:3932650
  • 实践教学科:3932080
  • 教材科:3932631
  • 普教招生办:3932637
  • 电子邮箱: jwc@wnmc.edu.cn
  • 教务科:3932633
  • 教学质量监控科:3932502
  • 高教研究室:3932650
  • 处长信箱:63449869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