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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赵劲松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次数:1668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校政〔2017〕3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3月27日

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等相关文件,为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受留级处理者;

(四)因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第六条 有第五条第五款情形,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处分以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之一者(有荣誉称号证书);

(二)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总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15%以内(提供本专业毕业生排名情况);

(三)毕业考试成绩或毕业论文排名本专业前10%者(提供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排名情况);

(四)有见义勇为、尊老助残等先进事迹受到市(厅)级及以上表彰者(有文字材料);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文艺活动(主要演员)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奖列前三名者(有获奖证书材料);

(六)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经学校办公会议认定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已达到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二)主修专业全部课程的平均分达75分及以上;

(三)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且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

(四)完成辅修专业实践环节训练并达到毕业考核要求。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自学考试非外语类专业本科段英语科目统考,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者已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受留级处理者;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3月31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不再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将建议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的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等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办法(修订)》(校政〔2009〕87号)、《皖南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政〔201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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